光明日报2007年6月4日发表《驰名商标,司法如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记其要点如下: 1、动态事实 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及时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卓越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才是驰名商标内在的本质要求。 这说明,由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不是长久的。 为此,法院实行“个案认定”,法院再审理商标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设计个案的事实,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 2、“被动认定” 法院不主动为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才做出认定,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 为此,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3、保护范围 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4、已经认定的重要商标举要 自从2001年7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如:ROLEX(钟表)————北京二中院DUPONT(化工、电子)————北京高院SAFEGUARD/舒服佳(香皂)————上海高院帅康(吸排油烟机)————浙江高院立邦(涂料)————湖北高院奇正(藏药)红河(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