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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6年农村离婚案件与上年度相比分别上升18%、5%、13%、4%,以每年10%的速度逐年上升。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已经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近日,该院对2003年至2006年以来审理的429件农村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特 点 一、在总的离婚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所占比重大,且逐年上升,增幅较大。2003年受理离婚案件185件(含解除同居关系),农村离婚案件有92件,占 49.72%;2004年受理离婚案件230件,农村离婚案件有145件,占63.04%;2005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85件,农村离婚案件有192件,占67.36%.其中2004年比2003年农村离婚案件多53件,增加13.32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增加47件,增加4.32个百分点。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小,结婚时间比较短。据抽样调查,2003年农村离婚平均年龄为21岁;2004年为24岁;2005年为25.6岁。统计中,笔者注意到有一部分人未达婚龄,最小的实际年龄16岁。结婚不到一年占5%;结婚1至3年的占15%;结婚3至5年的占30%;结婚5至10年占25%;结婚10至20年的占16%;结婚20年以上占9%. 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04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62%,2005年占69.2%,2006年占79%. 四、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2003年受理的92件离婚案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48件,占52.2%;2004年受理145件,女性提出离婚的有82件,占56.6%;2005年受理的192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118件,占61.46%. 五、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未进行结婚登记就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的,2003年占10.6%;2004年占12.4%;2005年占10.8%.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违法犯罪。 原 因 一、家庭暴力型。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10%。 二、草率型。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24%,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三、打工外遇型。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这类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37%,同时也占离婚案件所增幅案件的一半以上。 四、违法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同居生活、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另外农村还有少量包办、买卖婚姻现象,夫妻间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约占13%. 五、其他类型占有16%.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经济问题型等。 对 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规范婚姻制度。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另外我国应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另外审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人民法院依法应通过对案件的审判,适时宣传婚姻法,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对于那些非法同居案件更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危害,该解除的及时解除;对于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规范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正确适用新婚姻法,依法追究“过错方”。新婚姻法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农村外出务工青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诸如“第三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对于像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法官应当充分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思想工作,更新审判观念,区分情况,妥善处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笔者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一些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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