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振奋、让人叫好的制度。从现实情况来看,但凡见义勇为者,以弱小身躯,或救他人生命于水火,或以寡敌众在邪恶势力面前挺身而出,无论何种方式,都势必造成见义勇为者本人生命或者财产受到损失,轻则伤残,财产损失,重则献出生命。中华民族自古有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传统美德,虽然未必要求每一个人都要为他人献出生命,但这种根深蒂固的共同价值观还是在无形中促使我们把助人为乐、舍己为人,视为美德操守的高级境界。这种美德教育贯穿了我们从基础教育到大学人文教育的全部过程。
但同时,我们依然能够看到新闻报道中不时出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新闻。见义勇为者为了他人在生命或者财产遭到损失之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严重者甚至被误解而陷入无辜地诉讼。批评者对此指责说,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世风日下,人情冷漠;也有人说,以前是集体主义,人人为大家,而现在是市场经济,个个为自己,帮助别人自己吃亏了还得兜着走。于是乎,就出现了“落水者”求助而无人救助的悲剧;出现了围观“强奸”而众人毫无反应的真实案例。
这些观点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最为关键的是我们缺乏对见义勇为者硬性的、有效的制度保护。现实中,“作奸犯科”者大都势力强大,作恶一方,就是本人遇到这种局面是否敢反抗都成问题,更不要说他人帮助了。只要想一想受伤了有没有钱医治,父母妻儿谁来照料这类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情况,估计要跨出见义勇为这一步也是相当不容易的。同时,尽管我们也能在媒体的报道中发现一些得到帮助的人反而远走高飞,留下见义勇为者承受经济与感情的双重折磨;但很多时候,受到帮助的人本身就贫困交加,想回报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此,从这样的角度来看,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见义勇为的各个方面进行保障,在经济上来说,是对见义勇为者经济和生活上的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从道德上来说,则是对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鼓励,倡导一种弘扬正义的风气;而从感情上来说,无论是对于受助者还是见义勇为者,抑或是对于芸芸众生来说,在感情上都是一种慰藉。
更难能可贵的是,有关方面不是通过道德说教或者树立典型来弘扬见义勇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以政府的权威、财政作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在这里他们不仅选择“见义勇为”这样需要弘扬的道德精神,更选择了用法律来弘扬。这种做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导向作用,在更大范围内、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鼓励,通过制度保障来使得“见义者”更“勇为”,进而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因此,这种做法不但值得赞赏,还值得各地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