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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跳槽 找工作有限制 2007-9-7 1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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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钱,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深造,双方又约定了服务期,员工若在服务期内跳槽,如果打起官司来,肯定是输家。昨日,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表示,约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不一致,要以约定服务期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说,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国家就明确规定员工接受了单位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作培训、深造,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必须完成服务期。 “若员工签订的合同是3年,约定服务期是5年,员工则必须依照约定服务期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则可采用续签形式解决。”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表示,员工如果与单位约定服务期是5年,在培训、深造完成后,拒不履行服务期,不仅要全额返还专项培训资金,还要向单位支付违约赔偿金。 不过,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上限不能超过专项培训资金。 这位官员还说,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员工,还了解单位商业机密,并签订有保密协议,员工在跳槽后,在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业务、或是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保密协议内容相关的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官员表示,在上岗前,单位出钱针对大多数普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不能算作单位对员工进行的专项培训、深造,也就没有权利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企业若借此强行要求约定服务期,员工可拒绝,并向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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