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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今起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新规实施更有人情味 2007-9-7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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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南京新版二手房合同
  中介不得代收代付房款
  今天开始,南京市启用新版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2003年版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正式宣布“退休”,而代之以《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强调,不论买卖双方选用何种房款交割方式,中介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价款,这是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一条“高压线”。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新版合同还规定,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如果一方违反《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版合同规定,划拨土地的房子不用交纳土地收益。南京主城区二手房网上交易,房产中介公司必须从网上打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和交易合同,并在3日内持申请书以及其他登记资料申请房屋产权过户。同时,中介不通过网上操作办理交易过户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受理窗口不予收件,从而有效避免中介“吃差价”的行为。
  苏州市公路条例
  新建公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今天起正式施行的《苏州市公路条例》规定,苏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3年内不得开挖。公路乱开“拉链”的历史由此结束。据了解,该条例是在7月份召开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得批准的,是本月我省开始执行的唯一一部地方新法规。
  该条例规定,今后苏州市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贸场所、住宅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0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同时,苏州市对公路乱开“链路”做出了严格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占用、挖掘公路期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于英杰 整理)
  [全国]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旅客伤亡赔偿限额提高到15万元
  条例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形成了统一的事故分类、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船员管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船员条例对维护船员合法权益首次做出具体规定。今后,船员将享受到“三险”待遇。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商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条例还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其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船员将享受“三险”待遇
  办法规定,我国将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并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办法对监测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都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明确,对于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将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被处罚
  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对于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保险许可证者,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伪造、出租、转让保险许可证将重罚
  新规凸显人情味、前瞻性
  今天起,将有16部法规开始实施。8部国家级法规中,对船员的保护、铁路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凸显了法律的人情味;关于环境监测的管理,则体现了管理的前瞻性。
  说起船员这个职业,人们往往联想到周游列国浪漫风光。其实,船员常常面对的却是海啸的袭击、海盗的抢劫;一出海少则三个月长则一年多,堪称“与世隔绝”。由于被船东拖欠工资、工作生活环境差,船员弃船而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在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针对船员权益缺乏保障的现实,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确定了船员的社会保障权、健康权、签订劳动合同权、获得报酬权、休假权、遣返权等6项权利。
  9月1日,随着国务院发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实行了近30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终于“寿终正寝”。条例根据《民法通则》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定期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将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保险许可证者,将受到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在转世原则一项,《办法》开宗明义指出,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此外,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黎虹)
  [相关新闻]
  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物管改成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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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回复:今起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新规实施更有人情味 2007-9-7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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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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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回复:今起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新规实施更有人情味 2007-9-8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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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回复:今起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新规实施更有人情味 2007-9-11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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