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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5-24 10: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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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懒、散、庸”现象,日前,石家庄市开展了“治懒增效、治散正气、治庸提能”三治活动,并出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力促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速。 该市规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行为的都将追究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等12条影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否定备案制和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9项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法执纪工作人员中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等5项司法不公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为保证治理效果,该市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将视情节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对政府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有关负责人干预所作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该《办法》还对导致行政过错的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如何承担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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